在乡村,养殖家禽乃是稀松平常之事,鸡、鸭、鹅等家禽不单是农户经济收入的一部分,更是承载着乡村生活的烟火气息。然而,家禽走失却有可能成为邻里矛盾的触发点,近日,钦州市钦北区就出现了这样一起令人感慨的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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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某和伍某系同村邻居,本该低头不见抬头见,相处融洽。可前段时间,胡某家中一只养得肥硕的鸡莫名失踪,她毫无凭据便怀疑是伍某家所为。这毫无来由的怀疑致使两家人之间产生了深深的隔阂。一天,伍某骑着电动车载着三个孩子归家,当途经胡某住处附近的三岔路口时,胡某猛地冲出来,坚称伍某在骂她。实际上,这或许只是她内心的猜疑与愤怒的一种宣泄。在极度不理智的状态下,胡某随手抄起铁铲,先是朝着伍某的电动车连挥两下,接着又重重地砸在伍某的脚踝上。这一冲动之举致使伍某左脚脚踝软组织挫伤,而伍某从始至终保持克制,未曾还手。事发后,伍某的家婆陆某见儿媳受欺负,于当天向辖区派出所报案。经过一番调查,派出所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对胡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。伍某家人于事后赶忙将她送往镇上的卫生院诊治,总计花费950.36元。医院出具的《伤情简介》表明,伍某左侧踝关节可见轻微皮下淤血,无流血、裂伤等情形,初步诊断为左踝关节挫伤,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待查。
因胡某拒绝赔偿相应的损失,伍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庭,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总计18850.36元。
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严密保护。胡某仅仅由于怀疑鸡被偷,就动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,此乃严重的违法行径。邻里之间即便存在矛盾,也应当通过理性沟通、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等合法渠道来化解,而非冲动行事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并参照2022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》,结合本案真实的情况,法院对伍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详尽认定:伍某诉求的医疗费950.36元,有相关票据作为佐证,法院予以全额支持;伍某主张的草药治疗费10000元,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,法院依法不予认可;伍某索要误工费8000元,法院根据实际情形,酌情支持其门诊就诊一天的误工费,按照《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》,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703元/年,经核算,法院支持的误工费数额为109元。
最终,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确定伍某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059.36元,被告胡某应向伍某赔付这一金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本案中,胡某用铁铲打伤伍某,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形,故而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胡某仅仅因为怀疑鸡被伍某家所偷,在毫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就采取暴力手段,用铁铲打伤伍某,主观上存在非常明显过错,其行为致使伍某左脚脚踝软组织挫伤,侵害了伍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,造成了损害后果,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,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胡某原本只是怀疑鸡被偷,却因自身的冲动行为,不但受到了行政处罚,还面临民事赔偿,最终赔付了1000多元。这深刻地警示着我们,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底线,在日常生活中,遭遇问题务必要冷静,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,否则必然要承担对应的后果。邻里之间更应当相互信任、相互理解,一同营造和谐的乡村生活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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